一、项目名称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三)《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四)《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五)《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
三、条件
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土地管理规定和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要求。
四、程序
五、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金、经济类型、矿权取得方式、保有资源储量、矿山生产规模、开采选冶工艺、经济技术指标、近三年企业生产情况等;
(二)矿权权属证明。新建矿山需提供探矿许可证或国土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生产矿山需提供采矿许可证;
(三)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指标明拐点坐标的矿权分布图及矿区1:5000-1:10000地形地质图;
(四)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指省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储量备案证明或审批认定文件。除此之外,生产矿山需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上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或省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保有储量证明;
(五)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出具环评批复的部门要与核准或备案的政府部门级别相对应。生产规模以环评批复的开采规模为准(矿权扩界、项目改扩建等均需提供),项目规模以吨/日为标准,一年按330日计算(特殊地区除外);
(六)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七)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七、信息公开
初审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上报省经信委。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