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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5-12-17 文章点击数:3247

项目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办事指南

(一)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承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各地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

(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四)实施条件:

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2)项和第(4)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9)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10)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六)审批程序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或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各地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初审,并拟出初步审查意见;

2、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复核、核准,签发《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七)审批期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当自收到下级行初步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准许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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