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协会鼓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
2、秘书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培训以提高协会服务素质为目标,以有利于协会发展和提高协会形象为宗旨。
4、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
二、内容和形式
1、职前培训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持证上岗员工都要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
2、在职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技术、职务层次进行的培训,由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分批统一组织。
3、脱产培训
4、业余自学
三、培训教育管理
1、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内部培训教育规划。
2、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行业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3、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学习。
4、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上岗培训学习取得资格认证以及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5、审批原则、程序
(1)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教育应与本职工作有关,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学习效率。
(2)协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
(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参加脱产或影响工作的岗位、资格培训。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作需要、培训规格、占用时间、费用等情况,附上招生简章(资料),按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同意,到办公司备案、初审,交协会秘书长、会长批准方可报名。
6、员工培训教育成绩,纳入整体考核。
7、凡协会出资外出培训进修而取得学历及资格证的人员,须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承诺必须为协会服务协商约定的期限。
8、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1)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杂费等收据,经办公室核准,经秘书长、会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2)其它各类为提升学历、与本岗位工作无直接关系、以及属个人兴趣等自学者,其培训教育费用自理。
(3)凡协会出资外出培训进修而取得学历及资格证的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向协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补偿协会出资该项培训费用。转岗再就业、协会决定将其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员工不用作出培训费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