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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4-03 文章点击数:2880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黄金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会员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要达到全体会员的2/3或以上,其选举结果必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当选。

    第三条  当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必须是当届理事会的理事,出任人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当届监事候选人必须是当届会员大会的正式代表。

    第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等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赞同票的,方能当选。

    第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经大会主席团主席提名,大会通过。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计票工作。

    第六条  因事不能出席的代表,可委托他人投票。

    第七条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投票。

对候选人可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

第八条  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如超过应选人数为废票。

第九条  投票后清点选票,回收的选票总署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余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

第十条  计票结果当场公布,由监票人将计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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