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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事会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4-03 文章点击数:2570

第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情况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经本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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