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4-03 文章点击数:6559
第一条 监事会人员的产生
广东省黄金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成员由2人组成,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二条 监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并了解广东省黄金珠宝行业的发展趋势;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循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监事会成员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客观、公正、无私的评价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有下列违法之一的,会员大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
(一)不按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会职权,干预协会工作的;
(三)泄露协会秘密,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