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重大事项申报及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4-03 文章点击数:3902
第一条 本制度的重大事项是指协会召开各届别的会员大会、评比表彰、达标、举办展览、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第二条 协会召开各届别会员大会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协会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组织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收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协会工作公开接收会员监督。
第六条 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放于秘书处办公室明显位置。
第七条 将协会章程、行业服务条款、重大活动向会员公布。
第八条 每半年将协会财务情况向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每年度编制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条 如接受捐赠、资助,协会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向捐助、资助人及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