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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4-03 文章点击数:2723

第一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支管理

(一)收缴会费必须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外收取服务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新增收费项目和决定收费标准,应提交理事会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三)收取会费、服务费,应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所收现金、支票应及时入帐妥善保管。

(四)对协会拟开发的项目和举办的活动应认真做好预算,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五)有关费用报销规定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日常经费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审批,才能付款。会长出差或休假期间可委托秘书长审批。

(六)价值在3万元或以上的购置费、重大项目支出或投资开办经济实体,须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   现金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收取的现金应当日交财务室入帐,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按照银行核定的限额保存库存现金。

(三)现金应坚持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

(四)除工资、劳务费和其他特殊原因外,凡500元以上的开支,应使用支票结算。

(五)因特殊原因没有正式的报销凭证,须由两名经手人签字,交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票据管理

(一)用支票须事先经过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

(二)支票使用后,应在3天内到财务报帐,未使用的支票及时交回。

(三)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日期、金额、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四)有关部门和个人收到外单位结算支票,应在3日内交财务处理。

(五)发票、收据不得外借或拆本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财务统一登记、建帐,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二)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须报经会长审批。

(三)有关部门和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对损坏公物者,应查明原因,酌情处理。

(四)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汇报协会的资产情况。

第六条  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财务情况。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人员

(一)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有财会专业资格。

(二)会计和出纳分设,确保各司其责。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财务制度,恪尽职守,发挥财务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并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

(三)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公开制度

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按章程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经本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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