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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7-05-25 文章点击数:2070

 穗工信函〔2017949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扎实推进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的通知》(穗工信〔2016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工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确定2017年全市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名单(见附件12)。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差别化审核的原则,分别由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中,由工信部门牵头审核的企业需结合实际按清洁生产审核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开展审核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审核的企业需按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开展审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21家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推进,74家区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区环保局负责推进)。 

 

  二、加强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审核工作进展等相关资料上报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由工信部门牵头审核的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材料报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并上传到广州清洁生产网(www.gzcpc.org)。由环保部门牵头审核的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区管企业同时将材料报区环保部门备案。 

 

  三、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奖惩机制

  列入2017年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有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经批准的,滚动纳入下一年度依法审核名单。对未按要求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及违法查处情况,纳入本年度市政府对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工信部门牵头审核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专项方向)奖励。

 

附件: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含工信部、环保部牵头审核名单).pdf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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