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和《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9号),结合当前我省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现就组织2017年省节能降耗专题项目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核心任务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开。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选优,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集中扶持、适度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重大示范试点工程,适度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
(一)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已列入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项目。
(三)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工业锅炉(窑炉),燃煤电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项目,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行业能效对标试点项目,企业能管中心示范项目,能效对标试点企业或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支持获得2016年度及2015年度(未支持)“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
(五)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支持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执行中心及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
三、支持方式
(一)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内新建的装机容量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根据装机容量予以一次性补贴。
(二)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股权投资方式)。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补助方式)。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分档次进行支持。
(三)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项目、能效对标试点企业或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采取奖励方式,参考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燃煤电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企业能管中心示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按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国家和省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目录中的应用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按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5.行业能效对标试点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试点行业。
6.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运单位。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
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不含深圳)、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不含深圳)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
采取补助方式,按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核补。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申报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屋顶资源提供方,单一项目装机容量必须为1兆瓦以上且在2015年10月-2016年7月期间并网验收。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已获得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在完工评价或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3)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含);能效对标试点企业或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应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申报主体应为参与能效对标试点的企业或已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试点企业。以上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
燃煤电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
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改造示范项目,应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企业类项目总投资额在35万元以上(含),公共机构类项目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改造使用的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应为2级以上能效水平,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的三相10KV电压等级、无励磁调压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
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应为我省已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单位的在建、拟建或已完工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
企业能管中心示范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申报主体为与省或地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省万家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是已完工项目,完工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申报条件补充说明见附件7),按项目实施属地申报,支持对象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的独立法人节能服务公司。
(5)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须是已完工验收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和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第七批)及更新目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的节能技术(工艺),项目总投资额在350万元以上(含)。
(6)行业能效对标试点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能效对标试点行业的组织单位;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平台建设维运单位。
(7)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5年度(未支持)和2016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
(8)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申报单位为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执行中心及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应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屋顶资源权属证明文件(项目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屋顶使用合同或协议等)、项目备案文件、项目验收合格文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园区基本情况表(附件2-2)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2)、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需按照《广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编写,方案必须包括具体循环化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内容、实施进展计划、经济指标、绩效目标等)、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3.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项目、能效对标试点行业企业或能管体系试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手续材料、委托国家或省公布的审核机构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燃煤电厂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改造示范项目、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企业能管中心示范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手续材料、委托国家或省公布的审核机构出具第三方投资额审核报告、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其中,能效对标试点行业企业或能管体系试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提供组织能效对标试点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能管体系认证书(复印件)。高效配电变压器改造项目还应提供供电部门验收材料,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产品规格型号、唯一编码相关图片资料,以及产品检测或认证资料。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还需提供实现互联互通的相关证明材料。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和用能单位)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第三方审核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需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验收原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项目改造前后能耗实测数据、项目改造完工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确定节能量及取得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的有效凭证、节能服务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合同双方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5.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项目完工验收材料、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6.行业能效对标试点项目、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7.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3)、“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承诺书等材料。
8.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预算计划相关材料,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
以上各类项目的申请报告封面及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3(1-8)。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申报,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直属单位、省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申报单位应在纸质材料上盖章。
(二)各地级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及汇总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3份,A4纸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同时,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内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材料(以纸质材料为准)。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按项目库建设及年度资金预算有关要求进行入库管理。
(四)每个地级市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省节能降耗专项项目申请报告封面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
5.2016年省节能降耗项目申请承诺书
6.二级项目申报绩效表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条件补充说明
附件下载:附件1-7.doc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6月24日
(联系人:谭吉林、姜青苗,电话:020-83133444、83133243,传真:020-83133335,
邮箱:1056319343@QQ.com,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507、5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