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经营质量,增强组织综合竞争能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 全国质量奖按照组织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等确定授奖奖项。考虑到获奖组织的行业标杆和引领作用,每届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全国质量奖设立组织类、个人类和项目类奖项(个人类和项目类奖项管理办法另行发文)。组织类奖项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评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活动基本原则、规则,研究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研究解决评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问题等。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全国质量奖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审定年度获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员组成。负责审议全国质量奖资料评审阶段工作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审议全国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报告,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年度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质量协会会员与事业发展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全过程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评审员
第十一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
(三)培训: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及评审方法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
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
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被聘用的评审员,要根据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学习。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2012国家标准。标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组织卓越绩效的评价要求。标准注重组织运营绩效、满足顾客需求和持续改进与创新的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章 组织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践行卓越绩效模式,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视质量经营,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 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四) 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全国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并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质量主管部门或质量推进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外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推荐意见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经资料评审,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评审专家组将针对组织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
第八章 获奖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获奖三年后对组织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的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参加中国质协举办的有关质量先进经验推广活动,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经营的成功经验,带动我国广大组织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协: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九章 获奖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满足本办法第六章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报:
(一)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二)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三)获奖企业的组织架构、体制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改变。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再次申报时,重新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标准和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评审员要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
第十一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组织,中国质协授予全国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组织名单,召开经验交流大会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四条 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全国质量奖标识,但不得在产品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如果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必须注明是组织获得全国质量奖及相关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