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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91号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7-06-15 文章点击数:3412

   粤府办〔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广东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其中大型企业不超过5家,中小型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处理和决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核,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从事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两年以上。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三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大型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省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审核。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省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省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十八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省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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