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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7-12-18 文章点击数:1838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关于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将纳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管理范畴,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㈡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1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由若干学科(专业)专家组成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工作。专家评审组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选聘11~1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 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㈢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以书面(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网络)评审方式以结合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会议评审方式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候选人名单,初评候选人必须获得到会专家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可根据需要到初评候选人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初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奖人名单。综合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其结果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奖金金额为每人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以及奖金分配使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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