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⒈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⒉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所需材料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一式2份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示范文本
一、共性问题
1.所列代表性论文专著在以往年度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项目中重复使用;
2.所列主要知识产权证明在以往年度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项目中重复使用;
3.主要技术评价证明材料在以往年度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项目中重复使用;
4.同一完成人在本年度中参与多个项目的推荐(含突出贡献奖);
5.完成人不是中国公民;
6.第一完成单位不是广东省内所属机构;
7.完成单位不是法人单位;
8.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及“法人证书”名称不一致;
9.完成人未亲笔签名且无说明;
10.完成人工作单位、完成单位及法人未盖章、签名;
11.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未在封面及推荐意见两处盖章或签名;
12.第一完成人未在《承诺函》、《完成人、完成单位合作关系说明》中亲笔签名;
13.《承诺函》填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14.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不是推荐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未提交其本人亲笔签名的《知情同意证明》;
15.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不是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未提交该单位盖章或其本人签名的《知情同意证明》;
16.成果评价、成果登记证明中参与研究单位不是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未提交该单位盖章的《知情同意证明》;
17.完成人“对本项目主要贡献”一栏未填写“主要贡献支撑材料或没有链接佐证材料;
18.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9.涉及动物实验的未提供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20.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立项的项目,未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
21.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证明,或者行政审批时间未满2年(即2014年5月31日后批准);
22.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不一致;
23.未按附件目录要求提供附件材料;
24.其他不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的。
二、自然科学类
25.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出版)年限不足2年的(即2014年5月31日后发表);
26.完成人不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
27.“代表性论文专著”中,存在主体工作在国外完成的情况。
28.未提交论文、论著检索报告。
三、技术发明类
29.前3位完成人不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3人时除外);
30.未提交主要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交了未授权的知识产权;
31.项目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不足两年,即2014年5月31日后才开始应用;
32.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时间不足2年,即2014年5月31日后验收;
33.未提供应用证明原件,或应用单位法人未签名、未加盖法人公章。
五、技术进步类
34.未提交主要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交了未授权的知识产权;
35.项目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不足两年,即2014年5月31日后才开始应用;
36.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时间不足2年,即2014年5月31日后验收;
37.未提供应用证明原件,或应用单位法人未签名、未加盖法人公章。
窗口办理流程
填写申报书-推荐单位审核-科技厅
网上办理流程
填写申报书-推荐单位审核-科技厅
办理时限
5月份受理,6月份至10月份评审,11月份公示,12月份处理异议,次年上半年颁奖。
办事窗口
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020-83163930
交通指引: 1.可以搭乘公共汽车在东风路、应元路下车; 2.可以搭乘地铁在纪念堂下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无
办理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2003)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2008)
3.《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2000)
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
责任追究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咨询方式
020-83163920、020-8316392
申报书提交方式
窗口现场受理或邮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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