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粤发改高技术函〔2016〕2484号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6-06-02 文章点击数:2257
粤发改高技术函〔2016〕24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225号)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第23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见附件)。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须满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
二、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信、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委。
三、省直属机构可对所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直接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中央管理的在粤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在粤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委,并同时抄报以上部门。
四、请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正式上报文、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采用Office Excel格式)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处)。
附件: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曲延军,020-8313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