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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 2008-09-19 文章点击数:95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广东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 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标准图形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广东省名牌产品双色标志。
    
  第八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印刷单位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广东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公示。
    
  第十四条 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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