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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 2008-09-19 文章点击数:9601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工作,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产品的评价。

二、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专业评价工作。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有关的全省性专业社团组织、检验机构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各行业协会或由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指定的单位牵头主持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起草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细则、评价方案,报秘书处确定后,进行评价工作。

三、 评价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抽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十)企业必须拥有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技术秘密)。

四、 评价程序

第七条 对秘书处提交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对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按评价条件要求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回秘书处,并由秘书处限期企业完善或补齐。

第八条 按名牌产品的评价细则和方案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报告,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报秘书处。

第九条 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汇总,提交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初选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提交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通过、确定并于每年7月公布。

第十二条 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制定产品评价细则评分标准时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各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后按得分高低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秘书处最终确定。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企业应提供各项指标的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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