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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
作者: 来源:采金人 时间: 2018-02-26 文章点击数:88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  

 

中国人民银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次废止的35件规范性文件中,有两件与黄金行业密切相关,分别是:

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8363号;

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244

 

那么,让我们看一看这两份分别于1988年和1989年发布的文件都有什么具体内容吧。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文号:银发(1988)363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的管理,保证国内市场的稳定,防止外汇的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带进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部门、单位进口金银一律需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和不能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补征税。

 

        三、凡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有关分行)的批件,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批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四、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并补征关税。

 

        五、加强对从沙头角镇携带黄金及其制品的严格管理。对镇内居民和内地人员带出购自沙头角镇内市场的金饰品每人每次限十克,其中项链限一条;戒指限二只;超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六、各地银行、各部门、各单位严禁到沙头角购买黄金及其制品,一经查出确属从沙头角镇购买的黄金及其制品,一律没收由海关依法上缴国库。

 

        七、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办法、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

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银发(1989224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直属海关,广东海关分署: 

  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以来,各海关和人民银行相互配合,在控制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些部门和单位利用各种渠道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致使境外的金银条、块、锭、粉、金银制品以及含金银的工艺品、化工产品等不断流入国内,严重地扰乱了国内金银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国阅<1989>91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金银进口,加强进口金银管理的精神,现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旅客带进黄金、白银及其制品,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发<1988>363号文件和《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都无权自行进口金银。 

  三、凡进口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废料,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企业、单位,一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中国人民银行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从境外进口金银,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均按本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本地区当年承办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和下年度来料、进料加工业务计划中金银进出口的具体情况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由总行审批和授权。 

  六、凡需要进口金银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及从事来料、进料加工的企业,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报业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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