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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疾呼必须修订权益金制度
作者: 来源:采金人 时间: 2020-06-01 文章点击数:557
“山东莱州海域、纱岭探矿权,按矿业权出让收益最低标准测算,改革后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改革前最少分别增加85%、40%,且金额涉及数十亿元。”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无法准确做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应收”,更谈不上“尽收”。
目前的权益金制度制约了企业投资风险勘查的积极性,给矿产勘查领域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对矿业企业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何文波,全国人大代表、西部矿业集团董事长张永利再次在今年的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疾呼修订权益金制度。
权益金制度在矿业界引起争议已经持续了3年。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即“29号文”),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35号文”),
“29号文”“35号文”自发布以来,就争议不断,受到矿业界的普遍反对,地方政府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毓川说:“权益金是个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整个矿业能不能发展。”
为何矿业界的一致反对?到底权益金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几位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中,可见一斑。
宋鑫在提案中强调:
① 新旧制度未能有效衔接,导致政策执行出现争议。
②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法直接沿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不妥。
③ 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直接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不甚合理。
何文波在提案中指出:
①以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全部国家所有者权益有悖于改革初衷。
②以矿业权出让收益体现全部矿产资源价值不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律。
③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标准过高,加重企业负担。
张永利在议案中表示:
①企业出资形成的勘查成果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给矿业企业增加成本压力的同时,不利于调动、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工作的积极性。
②新增资源储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会对企业开展危机矿山找矿的积极性和投资信心受到很大影响。
③对于低于规定额度一次性征收和首期缴纳20%探矿权出让收益,如果最终不能开采,已收取的权益金缺乏相应的退还机制。
④各省制定的权益金基准价和计算方法不统一,造成同一矿产,权益金基准价差距较大的,带来不公平的开发环境。
从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来看,权益金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直接影响着矿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矿业来说,权益金或许还会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
面对矿业界的一致呼声,权益金该往何处去?这关系到我国矿业的前途和命运。一些代表委员,在今年两会上已经给出了答案。
宋鑫指出,“一刀切”式地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重新梳理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新旧过渡政策;考虑企业出资勘查成本和承担的风险,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法;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何文波强调,根据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规律,建议统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四个环节的征收水平,明确矿业权出让的核心为矿业权出让价值,而非矿产资源价值,对无法在出让环节体现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应以开采环节资源税的形式加以体现,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增加企业税负。
张永利则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一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做好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工作。
二是国家应鼓励矿山企业尤其是老矿山自筹资金开展探边扫盲,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对于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建议不再征收权益金。
三是关于提前缴纳权益金问题,建议调整提前缴纳比率。如果现行权益金政策不变,建议建立健全退还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从国家层面统一权益金基准价标准,各地区给出合理调整系数;统一基准价计算方法,避免各自为政,产生区域不平衡问题。
制定权益金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一个存在问题的制度只会阻碍行业的发展,因此为矿业健康发展计,为生态文明建设计,权益金制度都亟待修订与完善。(摘自采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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