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省黄金协会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 2008-07-30 文章点击数:8286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14日以国税函[2005]193号批复件,通知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即通常说的四联单)使用规定。这是国家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改革向前迈进了可喜的一步。

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2005-03-14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
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2004-06-2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0-87601429、87301556 传真:020-87760117 邮编:51008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9号703、705室 邮箱:gdshjxh@163.com
Copyright2008 WWW.GAGD.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2015196号-1
网络通信支持:汇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