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前,该法律草案已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此次获得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立了“激励措施”一章,其中对相关税收扶持政策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据介绍,这是我国首次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制度、激励措施以及责任进行立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人士在谈到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时说,过去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采取的是“末端治理”的办法,也就是在污染物排放之后再进行治理,这种办法成本高昂,地方政府、企业也难有积极性。实践证明,用循环经济的方法是解决资源和能源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而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各项措施和政策加以明确,无疑将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法律中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原则性规定的作用,全国人大立法专家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已有一些专门的税收法律,如2007年3月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规定,还有国务院近年来也陆续出台过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措施。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仅对相关税收问题予以原则性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出台实施,将会增强现有税收激励政策的刚性,同时也为我国下一步继续制订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的分组审议中,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对法律中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规定发表了相应看法。 邹萍委员认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强化激励政策,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励各行各业、各类主体走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这其中应该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英伟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其中规定的大多是理念和原则,具体运作和实施还需其他法律法规加以配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目前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规定仍有不匹配之处,在运行中可能会产生矛盾。比如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规定的税率和税额都较低,这就会造成很多企业采取高耗能低附加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这不利于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王英伟希望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有关部门能够对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使其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好地配合、衔接。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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