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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 2009-01-20 文章点击数:8741

粤财工〔20091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省财政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0亿元,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制订了《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规范2009年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规定,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加的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三)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减少担保机构担保损失,降低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珠三角地区担保机构为东西北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鼓励东西北地区设立市、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支持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贷款;鼓励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自主品牌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鼓励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帮助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获取银行贷款。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银担企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产权交易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强企工程”活动及产学研对接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服务平台建设。

(四)中小企业奖励。对年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纳税额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吸收本地劳动力较多,创新技术带动行业提升的中小企业,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无偿补助三种方式。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视实际情况可采用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方式。

(二)一般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采取贴息支持方式;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贴息支持及担保费补助方式。

(三)政银企合作方式融资:由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强的中小企业作为扶持对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一家或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选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合作方,对选定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具体金融机构竞争性选择操作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五)中小企业奖励资金:对本地中小企业,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贴息、以奖代补或补助额度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比例珠三角地区不低于11,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2

第八条 已获得当年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单位,原则上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提出。

(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类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对中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提出。

(三)政银企合作融资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政银企合作融资实际情况,提出本市县的专项资金贴息计划。

(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提出本市县的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五)中小企业奖励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第十条  各市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需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计划连同本市县财政资金拟立项支持或拟配套支持的意见等材料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其中,县的项目在上报省时应同时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省属单位由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计划编制情况及各市配套资金情况等进行确认并确定各市县资金下达额度。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至各市县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有关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申报计划终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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