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金属饰品(以下简称饰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首饰和摆件,金、银、铂、钯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工艺品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判定
GB/T 9288 金合金首饰 金含量的测定 灰吹法(火试金法)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饰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1888 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
GB/T 14459 贵金属饰品计数抽样检验规则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T 17832 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钠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 18043 首饰 贵金属含量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18781 珍珠分级
GB/T 19720 铂合金首饰 铂、钯含量的测定 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肟重量法
GB/T 21198.6 贵金属合金首饰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ICP光谱法 第6部分:差减法
GB/T 28480 饰品 有害无素限量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4182 饰品 标识
3 分类
按QB/T 1689的规定。其规格按照实物样品或设计(合同)要求。
4 要求
4.1 饰品材料
4.1.1 饰品材料投产前应测试贵金属含量。
4.1.2饰品纯度应符合GB 11887的规定。
4.1.3饰品中所含有害无素应符合GB 28480的规定。
4.2 珠宝玉石
镶嵌饰品中珠宝玉石的命名应符合GB/T16552的规定。
4.3 质量测量允差
4.3.1 贵金属质量测量允差应符合QB/T 1690的规定。
4.3.2 钻石质量测量允差应符合GB/T16554的规定。
4.4 外观质量
4.4.1 总则
饰品因款式、品种不同,不一定涉及基本要求的全部内容,但应符合相关项目的要求,属常规品种的饰品还应符合附加要求。
4.4.2 基本要求
4.4.2.1 整体造型符合图纸(实样)要求,主题突出,立体感强。
4.4.2.2 图案纹样形象自然,布局合理,线条清晰。
4.4.2.3 表面光洁、无锉、刮、锤等痕迹,无砂眼、无裂痕、无杂质,边棱尖角处应光滑,无毛剌,不扎、不刮。
4.4.2.4 掐丝流畅自然,填丝均匀平整。
4.4.2.5 镶石牢固、周正、平服,不碎裂,硬镶齿应清楚均匀,抱爪长短与宝石相称,定位对称、合理;齿口高低适当,俯视不露托。
4.4.2.6 浇铸件表面光洁,无砂眼,无裂痕,无明显缺陷。
4.4.2.7 焊接牢固,无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
4.4.2.8 錾刻花纹自然,整体平整,层次分明。
4.4.1.9 银蓝色泽协调,薄厚均匀,不崩蓝,不惊蓝。
4.4.2.10 弹性配件应灵活、有力,牢固可靠。
4.4.2.11 表面处理色泽一致,光亮无水渍。
4.4.1.12 印记符合GB 11887的规定,标注准确、清晰,位置适当。
4.4.3 附加要求
4.4.3.1 指环(戒指)
指环圈口周正,活口指环搭口吻合、妥帖。固定式,尺寸按GB/T 11888或合同要求。
4.4.3.2 耳饰
对称设计的耳饰应左右对称。插针类,插针长短一致,夹头稳固,钩尖略钝。
4.43.3挂坠(挂件、吊坠、项坠)
挂鼻部位适当,重心合适。
4.4.3.4 链(包含项链、手链、脚链)
链身基本垂直,链颗(链节)大小均匀、活络。连接扣(钩)与链身搭配合理、协调。贵金属合金链宜使用弹簧扣(弹簧钩)
4.4.3.5 手镯
镯身平直、圆整,簧口紧密、灵活、开启方便。用于手镯的压舌,因强度和弹性需要而降低纯度时,其突出部分不应长于8MM,隐藏部分不应长于3MM。
4.4.3.6 别针(胸花、胸针)
针脚部位适当,针杆具有韧性、弹性,针尖略钝。
4.4.3.7 摆件
表面无坑洼、变形,内部干净无杂质,表面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贵金属含量
5.1.1贵金属原材料纯度的检测应按GB/T 11887的规定进行。
5.1.2贵金属饰品纯度检验可采用GB/T18043测定,当测试结果无法判定时,应分别采用GB/T9288、GB/T17832、GB/T19720、GB/T21198.6进行检测。
5.2 有害元素
有害元素的检测按GB 28480的规定进行。
5.3 珠宝玉石
镶嵌宝石中珠宝玉石的检测按GB/T 16553、GB/T16554、GB/T18781的规定进行。
5.4 质量的测定
5.4.1贵金属质量测定允差应按QB/T1690的规定放假行测试。
5.4.2钻石质量测定允差应按GB/T16554的规定进行测试。
5.5饰品尺寸
5.5.1手镯压舌长度的测量,采用分度值不大于0.1mm的长度测量工具分别对压舌突出、隐藏部分分两端、中间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并按GB/T8170修约到个位数,单位为毫米(mm).
5.5.2指环尺寸的测量应按GB/T 11888的规定或合同要求。
5.6 外观质量
在充足的自然光线或相当的灯光照明下,以目测和手感评定。肉眼难以观察时,可用十倍放大镜。
6 检验规则
6.1 贵金属原材料纯度
金、银、铂、钯材料每熔炉采样数不少于1个。金料每熔炉大于5KG的,采样数不少于2个。当样本不合格时,该批材料不应投产,应重新配料、熔化、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饰品的材料纯度和有害元素:按品种、款式、工艺分别组批,进行一次抽样,抽样检验规则应符合GB/T14459的规定。
6.2.2质量检验:饰品贵金属材料按质量计价的,按QB/T1690的规定逐件分称,填写在标签上。批发饰品的质量在发货时按QB/T1690的规定。
6.2.3 外观质量:全数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质量检查时。
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抽样检验规则应符合GB/T 14459的规定。
6.3.3 外观质量检验由专业技术人员评定。
6.4 不合格处置
贵金属纯度不合格时,该批饰品全部报废。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饰品应重新逐一测量,重新标写。外观质量不合格时,该批饰品应逐一检验,不合格应返工或报废。同时企业质量部门应对该批不合格饰品认定成因,加以纠正。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饰品印记,按4.4.1.12的要求。
7.1.2 每零售每件饰品应有标志,要求应符合QB/T4182的规定,批发时每批饰品应有必需的标志内容。
7.2 包装
饰品应使用软质材料包装(或按合同要求执行),防止互相磨擦。
7.3 运输
饰品运输中应小心轻放,防止重压、碰撞、受潮和腐蚀。
7.4 贮存
饰品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物(气)的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