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钻坯(商品编号71023100)为原料加工生产钻石成品(商品编号71023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商务部门对以钻坯为原料加工生产钻石成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钻坯 自然形成或经简单锯切的钻石原料(金刚石)。
2.2 钻石成品 以钻坯为原料,经研磨加工成形的钻石商品。
2.3 单耗 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钻石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生产单位质量(克拉)的钻石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钻石原料的质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4 净耗 指钻石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质量(克拉)钻石成品中的钻石原料的质量。
2.5 工艺损耗 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因加工工艺要求所必须耗用但不能物化在钻石成品中的钻石原料的质量。
2.6 损耗率 损耗率(%)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钻石成品的工艺损耗占钻石原料质量(原料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中的钻石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6553-2003):即钻石原料是主要由碳元素组成的等轴(立方)晶系天然矿物。摩氏硬度10,密度3.52(±0.01)g/cm3,折射率2.417,色散0.044。钻石原料可分为锯钻和颗粒钻两大类。
3.1.1 锯钻
可锯钻(SAWABLE):钻坯晶形完好,单晶多为八面体、十二面体、二十四面体,具有对称晶形,体形饱满,无蚀沟。
已锯钻(SAWN):已经简单切割后的锯后钻坯。
3.1.2 颗粒钻(MAKEABLE)
颗粒钻:明显变形,完整晶体,单晶多为三角、长条形,矮薄,多蚀沟,不需要锯切。一般重量在0.05克拉以下。
3.1.3 返修钻
返修钻是一种特殊的类别是指经上一次加工成型后,因加工工艺要求需要进行重新加工的钻石。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中的钻石成品应符合钻石分级标准(GB/T,16554-2003)。
钻石成品可分为标准圆钻型和花式切工型两大类。
3.2.1 标准圆钻型
标准圆钻型:由57或58个刻面按一定规律组成的圆形钻石成品。
3.2.2 花式切工型
花式切工型:标准圆钻型以外的钻石成品,如马眼型,梨型等。
3.3 单耗标准
序号 |
成品 |
原料 |
净耗(克拉) |
损耗率(%) |
||||||
名称 |
单位 |
商品编号 |
规格 |
名称 |
单位 |
商品编号 |
规格 |
|||
1 |
钻石成品 |
克拉 |
71023900 |
0.0001克以上 |
可锯钻 |
克拉 |
71023100 |
单晶粒状 |
1 |
60 |
2 |
钻石成品 |
克拉 |
71023900 |
0.0001克以上 |
颗粒钻 |
克拉 |
71023100 |
单晶粒状≥0.15克拉 |
1 |
65 |
<0.15克拉 |
1 |
70 |
||||||||
3 |
钻石成品 |
克拉 |
71023900 |
0.0001克以上 |
返修钻 |
克拉 |
71023900 |
单晶粒状 |
1 |
30 |
说明:
1 由于钻石加工损耗受钻坯重量大小、晶体形态、瑕疵状况以及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工厂技术设备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批次的钻石加工损耗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故本标准为最高上限。
2 本标准中单耗的主体是指钻坯进口后经分选进行加工的部分,不包括未经加工而退回境外的部分。
注:1克:5克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