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支机构组成
1、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
2、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
3、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
4、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专业委员会
二、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简称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隶属广东省黄金协会,是广东省黄金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贵金属资源包括一次资源和第二次资源。
第二条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黄金协会章程,团结全省从事贵金属矿产资源成矿预测研究、找矿勘探、资源评价,矿山采、选、冶、贵金属精炼,贵金属原材料深加工以及贵金属二次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的科研院校、单位企业和有关专业人士,研究探讨贵金属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并与同行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开展广泛的交流与使用,提高我省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向上级反映行业的合理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组织开展各种技术交流与协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合理保护开发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水平。
第五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黄金贵金属资源开发及综合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发挥桥梁作用,连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科研院校、企业与协会的关系,组织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开展技术攻关和研究,为企业解决生产和管理上的技术难题。
第七条协助企业开展新建项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参与企业内部科技成果和论文评审,评选和推荐本专业委员会的技术成果和优秀论文。
第八条协调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关系,完成广东省黄金协会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积极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1)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广东省黄金协会会员;
(2)以科研院校和骨干企业为主体;
(3)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地质、采矿、选冶、化学分析、机电设备(含自动化)等专业工作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吸收、更新、发展壮大。
(4)本委员会委员,经单位推荐,本专业委员会研究,报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人选,由行业机构广泛推荐,由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可聘请本行业或热心心支持本行业德高望重的领导或专家担任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一并报请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准备会议材料,筹备会议。
第十三条每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任连任。换届一般应在广东省黄金协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请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推荐或被推荐为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2)有参加本委员会有关活动和享受本委员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3)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参与本委员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5)有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6)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委员会声誉的义务;
(7)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经济来源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广东省黄金协会拨款;
(2)会员和会员单位的赞助资金;
(3)社会赞助资金;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等。
第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业务和活动,并接受广东省黄金协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条例经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自2003年7月16日起生效。
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隶属广东省黄金协会,为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
第二条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在广东省黄金协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内外珠宝首饰业制造业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及市场状况,研究和探讨珠宝首饰加工制造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以推动我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业的振兴和发展。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以品牌企业、效益型企业为主导,同时广泛吸纳其他从事珠宝玉石首饰的企业和专业工作者,加强同业间的了解和团结。
第四条对国内外的产品、市场、税收、法律、法规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结合中国特点,及时提出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相关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及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七条组织各种类型技术及职业教育培训,共同提高业内设计人员、生产技术人员、业务营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发展多元化、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加强产、学、研的合作,加强传统产业的创新,积极推进新技术的发展。开展加工艺研究和成果鉴定。
第九条加强与国内外同业的的联络,推行品牌战略,提高民族品牌的实力和对外竞争力。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同业的情报资料,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积极协助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积极参与国家各种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强化为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出色完成政府部门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1)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广东省黄金协会会员;
(2)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并吸收有特色及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参加;
(3)有影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入会;
(4)本委员会成员,由单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研究,报广东省黄金协会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实行专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任连任。换届一般应在广东省黄金协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换届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推荐或被推荐为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2)有参加本委员会有关活动和享受本委员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3)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参与本委员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5)有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6)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委员会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八条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广东省黄金协会统筹安排的经费;
(2)会员和会员单位的赞助资金;
(3)有关方面的赞助资金;
(4)其它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相关的业务活动并接受广东省黄金协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制造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自2003年7月16日起生效。
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英文全称Committee of precious metal, gems,jewelry and watch testing and appraising, Gold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编写 PMJWTAC GAGD。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隶属广东省黄金协会,为广东省黄金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
第二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政策法规和广东省黄金协会章程,团结广东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和个人,根据国内外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以及市场状况,研究和讨论相关行业鉴定评估标准、准则及有关鉴定和评估的技术与方法,为维护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及行业合法权益、提高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专业水平,协调全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
第三条在广东省黄金协会领导下,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研究广东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地方政策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业规范或条约,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组织调查研究,加强规划建设,了解和掌握广东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机构和个人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及分布,以及广东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定、评估状况和水平,为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代表广东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鉴定、评估机构,以广东省黄金协会名义参加世界及中国或国际间区域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联合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加强广东同行业之间的彼此了解、团结和合作;积极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组织各种专业研讨活动;组织广东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鉴定评估机构和个人,参加国际、国内行业、专业技术会议、开展国际、国内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鉴定检测和评估所(中心)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七条接受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在广东省黄金协会领导下参与组织全省范围内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鉴定评估实验室或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工作,科技成果的鉴定、评比工作,努力提高广东省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整体鉴定、评估水平。
第八条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广东省黄金协会委托,为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提供品牌认定以及鉴定和评估技术仲裁服务,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和仲裁鉴定。
第九条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国家相关协会及其他相关团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扩大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向社会普及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鉴赏知识,组织各种科普活动,推动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由顾问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一般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特别聘请主管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或关心鉴定、评估事业的领导、行业领袖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相关行业领导,省内大企业的领导及行业内有名望的专业技术专家担任鉴定评估专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在贵金属、珠宝首饰及钟表行业从事鉴定、评估或相关行业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和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行业鉴定、评估工作,并具有鉴定师与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条件:
(1)必须是广东省黄金协会会员;
(2)中国或国际认证的珠宝首饰鉴定检测、评估机构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3)珠宝首饰研究、教育机构的中级职称以上人中;
(4)长期在相关工艺行业工作,有丰富技术经验及影响的工艺师。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人选,在行业内广泛推荐,由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
第十六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实行专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十七条每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换届一般应在广东省黄金协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请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有参加广东省黄金协会有关活动和享受广东省黄金协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第十九条有推荐或被推荐为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有给本委员会委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委员会声誉的义务。
第五章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广东省黄金协会拨款;
(2)委员单位的资助;
(3)有关方面的赞助资金;
(4)开展鉴定、评估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估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相关的业务,并接受广东省黄金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通过,报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黄金协会珠宝首饰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自2003年7月16日起生效。
广东省黄金协会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黄金协会珠宝首饰营销服务专业委员会隶属广东省黄金协会,为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珠宝首饰营销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在广东省黄金协会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内外贵金属珠宝制品市场状况,加强贵金属珠宝制品市场营销全过程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我省贵金属珠宝市场的振兴和发展。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加强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同业间的沟通了解和协作。以品牌企业、效益型企业为主,同时广泛吸纳其他从事贵金属珠宝首饰营销服务有业的企业和专业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从营销角度,加强对我省和国内外的贵金属珠宝制品产品、市场、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调查研究,结合广东特点和实际,及时提出行业及专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建议,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制定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及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七条组织各种类型的市场营销等方面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产品研制与生产、产品定价、制定销售计划,确定销售渠道,开展促销活动,加强服务和沟通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发展多元化、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横向沟通、加强合作,强化现代市场营销专业的创新,积极灵活地运用营销手段开拓市场,创新名牌,推动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加强与国内外同业的联络,推行品牌战略,提高民族品牌的实力和对外竞争能力。
第十条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同业的营销、服务的信息资料,逐步从传统的营销方法,向信息营销,服务营销,关系营销,全球营销,网络营销发展。
第十一条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根据市场情况,为广东省黄金协会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展销会、展览会、新产品发布会、洽谈会等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强化为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出色完成政府部门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1)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广东省黄金协会会员;
(2)贵金属珠宝制品营销服务业的经营规律管理者;
(3)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和专业营销人员。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单位推荐,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每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换届一般应在广东省黄金协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请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推荐或被推荐为本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2)有参加本委员会有关活动和享受本委员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3)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给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参与本委员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5)有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6)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委员会荣誉的义务。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广东省黄金协会统筹安排的经费;
(2)会员和会员单位的赞助资金;
(3)关方面的赞助资金;
(4 )其它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相关的业务活动,并接受广东省黄金协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珠宝首饰营销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黄金协会珠宝首饰营销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经广东省黄金协会批准,自2003年7月16日起生效。